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继承人私自公证继承权
陈某丙(现已去世)与陈某乙系兄弟关系。陈某乙的父亲陈某丁于1994年去世,生前是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职工,母亲杨某某因病于2010年1月去世。父母生前生育四个子女(大女儿陈某戊、二儿子陈某乙、三女儿陈某己、四儿子陈某丙),因四儿子陈某丙于2000年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留下儿子即陈某甲。父母去世后,留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以母亲杨某某名字开户的定期存单两份、定期存折一份,存款金额共计40000元。陈某甲于2014年5月得知被告陈某乙于2010年4月26日在陈某甲不知情、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湛河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将其母亲杨某某死亡时遗留的存款40000元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陈某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杨某某遗产15000元,由陈某乙向陈某甲支付。
律师说法:子女替父母继承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这是代位继承的一个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个别例外,如韩国民法规定,妻子可代亡夫继承公婆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直系卑亲属,但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被继承人直系卑亲属的范围。例如,承认父母或兄弟姐妹可以作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侄子女、甥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承认祖父母为被代位人的立法,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就扩及到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亲属。
代位继承原则上不受代数限制,但基于立法政策上的理由,也可以对其加以限制。如日本民法原来规定,兄弟姐妹的直系卑亲属作为代位继承人不受代数限制,后来这一规定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认为这样会使那些与被继承人既无亲情又无生活上的依赖扶助关系的人成为继承人,而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因此,1981年修改后的民法,将代位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的子女。这反映了继承立法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关系。对继承权的影响以至决定作用,也反映了缩小继承人范围的立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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