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死后留给孙子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我们知道,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这种情形应属遗赠。那么孙子在受遗赠后的法定期间内要接受遗赠,这样才能合法得到该遗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其他继承人阻碍继承遗产
黄某与梁某是夫妻关系,共有一套房屋。夫妻二人有三名子女:黄某4、黄某3、黄某2。2003年,黄某去世。2015年10月黄某1去世。2015年3月31日,梁某立下遗嘱:待梁某死后,上述房地产属于梁某的产权份额和梁某继承黄某的产权份额全部遗赠于原告黄某1壹人继承。并于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申请公证。2016年7月1日梁某去世,黄某1于2016年7月25日作为受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赠与。并于2016年8月2日在湛江市粤西公证处申请受赠公证。由于黄某3、黄某2一直阻碍、拒绝本案涉案房屋的遗产分割,并以种种理由为由拒不履行,使原告黄某1无法实现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黄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由黄某1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黄某2、黄某3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本院认为,本案登记在黄某名下的301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黄某先于配偶梁某死亡,黄某4(2015年死亡)先于母亲梁某死亡,涉案房产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梁某的50%份额,剩下的50%属于黄某遗产由各继承人均等继承。黄某4死亡后,黄某4的产权份额(八份之一)由其继承人梁某、黄某1各继承取得十六分之一的份额。综上,本案涉案房产中属于梁某的遗产份额总共为十六分之十一。
对于提出黄某1未在法定期限的两个月接受遗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遗赠应属遗赠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做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梁某于2016年6月30日死亡,此时该遗赠才生效,而黄某1在2016年7月25日向办理受赠公证,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判决如下:登记在被继承人黄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由黄某1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由黄某2、黄某3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律师说法:立下遗嘱留给孙女财产 孙女是否需要表示接受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中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种形式应该叫遗嘱继承,而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形式应该叫遗赠,前一种可以叫“继承”,而后一种则不可叫继承,主要原因是遗产的受让对象不同。但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得以进行。所以遗嘱根据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流向不同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实践中法律职业人员常常将遗嘱继承与遗赠之间的区别误当作遗嘱与遗赠之间的区别,也就是说将遗嘱与遗嘱继承混淆。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后果不同。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的顺序应该是1、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3、法定继承。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属同一顺序,没有先后之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也就是说对遗嘱继承人没有要求必须明示接受,而对遗赠则附加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条件,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
还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有些冲突。二十五条规定接受的起始时间是“知道受遗赠”之日起算,而《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本条把接受的时间扩大为“继承开始后”,也就是受遗赠人即使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意思表示。这一规定对保护受遗赠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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