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年老身体不便时,子女又无法在身边照顾的,老人会与自己相对信任的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把自己的养老问题安置好。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2009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2009年1月13日对该协议办理了公证。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对原告夫妇未尽任何赡养义务。2014年8月份,因被告两个孩子到了上学年龄,被告才回家与原告夫妇在一起居住生活。原、被告在一起仅居住十多天时间,2014年8月23日原告夫妇与被告妻子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30日被告妻子闫某又因家庭琐事将原告魏某某打伤,被诊断为胸部肌肉损伤,被告未承担分文医疗费。事发后,被告明显袒护其妻子。目前,原、被告虽同住一屋,但各吃各的,互不搭理对方,双方之间关系彻底恶化,《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故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被告从原告家里搬走。
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黄某某一家四口半年后其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2009年1月13日,蓝田县公证处对该《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2011年6、7月,原告魏某某患病住院未告知被告黄某某,被告当庭亦表示对魏某某当时患病不知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庭审中,二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在协议签订后没有按约履行对其扶养义务,且双方产生矛盾,已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要求解除协议;被告黄某某认为双方确已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但如果解除协议,被告一家就无处居住,故其坚决不同意解除该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且经过公证,依法予以确认。自该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常年在外打工,被告未支付原告魏某某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且无证据证明向二原告支付生活费数额,二原告只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300元,被告妻子与二原告因家庭琐事亦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已不能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鉴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内容涉及人身关系,不宜强制履行,因此二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原告家的诉讼请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给被告充足的时间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某、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黄某某一家四口半年后其应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律师说法: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因扶养人不履行合同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所谓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养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形,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根本违约(《合同法》第94条)。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归责于扶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此时扶养人对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责事由,遗赠扶养协议也可被解除,扶养人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因遗赠人违约而解除合同。“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义务)”应包含以下两层含义:首先,遗赠人生前不必实际履行遗赠义务,也就不可能构成实际违约,但这并不排除遗赠人预期违约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养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扶养人可以以被扶养人预期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据目的扩张解释,这里的遗赠人还应该包括遗赠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赠人死亡后,遗赠扶养协议由上述当事人继受,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也可导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不是违约责任形式却可成为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分协议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其中法定解除在实务上最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解除制度:“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解除协议后尽管扶养义务须由扶养人生前持续地履行,但由于遗赠义务是于遗赠人死后一次性给付的,并不存在继续性契约所要求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地发生的情况。因而遗赠扶养协议不属于继续性契约,而是“一时的契约”中的“分期给付契约”。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后也会发生回复原状的溯及效力。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产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终止,即遗赠义务以及扶养义务不再拘束相关当事人;其次,合同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回复原状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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