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继承遗产事由时,继承就开始了。按照《继承法》得规定,因继承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两年,那是不是过了两年就不能继承遗产了。继承遗产的时效是多久 多久后就不能继承遗产了?
案情简介:分割遗产
原告请求对死者吴某甲遗留的房地产(拆迁补偿款或还建的房产等)进行继承,并依法分割,并要求因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27万元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现座落在樊城区某台某二组房屋一栋二层面积128.4㎡系吴某甲遗产,原告郭某甲、乙继承16㎡,原告郭某丙、丁继承21.4㎡;被告郭戊、郭己代位继承26.8㎡,被告郭某庚继承26.8㎡。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与郭某壬(被告郭戊、郭己之父,被告郭某辛之夫)、被告郭某庚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1979年原告郭某甲出嫁,其父郭子奎于1981年5月去世,其母吴某甲居住于现樊城区某台某2组瓦房3间、厨房2间,1981年原告郭某癸出嫁,1986年12月原樊东区某居委会对居民进行了个人用地清理登记过录表,吴某甲登记住宅面积165㎡,非建筑面积142.5㎡。1988年将房屋拆除后新建楼房2层,当时家庭成员为吴某甲、其女郭某丙、郭某丁、其子郭某壬、郭某庚,并共同居住生活。1989年与1991年原告郭某丙、郭某丁出嫁,1995年6月樊城区某台居委会对居民进行了初始土地登记宗地基本情况过录表,吴某甲登记住宅用地面积64.2㎡,1996年11月郭某壬去世,其妻郭某辛、其子郭戊、其女郭己共同居住生活,2004年6月其母吴某甲去世,被告郭某庚、郭某辛对其母生养死葬尽了主要义务,其母遗留位于樊城区某台某2组房屋一栋2层,面积共计128.4㎡。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事宜产生分歧,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对其母所留遗产房屋均有继承权,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但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虽然1986年12月吴某甲的房屋登记为165㎡,但1988年吴某甲将房屋拆除重建,改变了原房屋现状。1995年6月樊城区某台居委会再次对现有房屋进行了初始土地登记宗地基本情况过录表,其母吴某甲登记住宅用地面积为64.2㎡,但房屋系两层,因此,吴某甲所遗留房屋为128.4㎡。四原告要求继承其母遗留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郭某甲、郭某乙在建房前已出嫁,相对出力较少,不宜平均继承遗产。被告郭某庚、郭某辛(丈夫郭某壬)在建房中出力较多,而且对其母生养死葬尽了主要义务,应予适当多继承遗产。四原告另要求分割母亲在世时房屋出租所产生的租金27万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吴某甲留有遗嘱,已将四原告排除在外,其辩称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现座落在樊城区某台某二组房屋一栋二层面积128.4㎡系吴某甲遗产,原告郭某甲、乙继承16㎡,原告郭某丙、丁继承21.4㎡;被告郭戊、郭己代位继承26.8㎡,被告郭某庚继承26.8㎡。
律师说法:继承遗产的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过后还能继承遗产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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