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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仲裁研讨会成功召开 网上仲裁的效力问题

2017年05月15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
导读:网上仲裁就是借鉴传统商事仲裁程序,将其全部或主要环节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一种特殊网上争议解决方式。其高效率的法律价值在商事仲裁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网络仲裁研讨会成功召开

2017年1月10日下午,“网络仲裁与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研讨会于北京国际金融博物馆内顺利举行。该研讨会主题直指近年行业内最为热门的两大话题——互联网仲裁与互联网金融。

研讨会由青岛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主办,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国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承办,青岛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CACC)、北京一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法网)协办。

此次研讨会邀请了仲裁届、互联网金融行业两大领域内的多方面专家,大家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路径,共同探讨了网络仲裁的实现和未来趋势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合规发展之道。研讨会分主题演讲、专家研讨、白皮书发布等环节。会议由青岛仲裁委互联网仲裁院副院长、一法网CEO陶光辉全程主持。

二、网上仲裁的效力问题

网上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Internet上进行。这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主要地均在网上进行。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在我国,电子形态的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而这部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并且签名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文道全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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