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于1988年3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由其子女李某乙、李某丙和李某丁平均分配。李某乙生前对房屋作出放弃继承公证,李某丙去世,李某的配偶和儿子均作出放弃继承公证。李某丁去世,合法继承人只有李某甲一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继承该房屋。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于1988年3月16日去世,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由其子女李某乙、李某丙和李某丁平均分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
律师说法:放弃继承需要公证?
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申请放弃继承权者当场写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和当场签名,而出具的公证书。那么,放弃继承权公证怎样办理呢?
一、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
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
以上就是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手续的介绍,公民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亲自到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三、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宜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
2.坚持继承权“全部放弃”或“全部接受”,而遗产可“部分放弃”的原则
3.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撤回与撤销
以上是关于“放弃继承需要公证?”的案例介绍,放弃继承继承需要注意很多问题,如您有这方面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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