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就发生劳动争议
据央广网报道,北京一中院曾对涉及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李女士与银网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李女士入职银网物业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一个月,公司就以她严重失职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银网物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银网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到一中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法院庭审调查发现,李女士被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说她在填报入职审批表时有问题,存在重大失误。而李女士提供证据表明,有问题的审批表是在她入职前的工作人员填报的,而恰恰是她发现了错误,进行了纠正。后来因为公司领导层对相关问题意见不一致,就以她不符合入职条件为由,解除与她的合同关系。公司提出她存在重大失误是不想做相应的赔偿。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李女士存在重大失误,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认为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于是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试用期条款有哪些特殊规定?
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其中的特殊规定包括: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反复试用。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三种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非全日制用工。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是另行计算。
4、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②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关于“刚入职就发生劳动争议,试用期条款有哪些特殊规定?”初入职人员要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试用期条款的性质和作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以期尽早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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