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据主张权利引纠纷
欧某某于2004年2月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平均工资18000元。2015年4月13日,欧某某向东莞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当天欧某某与东莞某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对工资进行了结算,确认欧某某工资332404元尚未结清。欧某某、东莞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未结清的工资支付方式为:2015年9月份支付30000元,随后从10月份开始每月支付50000元。2015年9月份,东莞某公司向欧某某支付了10000元工资。2015年10月份,东莞某公司向欧某某支付了50000元工资。剩余工资至案件一审庭审前仍未支付。2015年12月23日,欧某某直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求:1、东莞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2404元;2、东莞某公司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2404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受理费由东莞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东莞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欧某某支付工资272404元。二、驳回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3.03元,欧某某已预缴,由东莞某公司负担。
东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仲裁。原审法院程序错误。
法院裁判 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据主张权利,依法可直接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当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东莞某公司与欧某某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中对未结清工资进行了结算。欧某某依据前述证据主张权利,且其诉请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欧某某可以直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过仲裁程序。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确认或提供的工资欠条主张权利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过仲裁程序。
就本案而言,欧某某与东莞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已确认欧某某工资332404元尚未结清。并且欧某某与东莞某公司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纠纷。因此,欧某某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因此,一审法院以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受理此案并无不妥。
以上就是对“劳动者有了工资欠条,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吗?”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邢洋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