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些员工与单位约定由其上下班顺路接送部分本单位员工。那么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 是否构成加班?员工是否能就此主张加班费或额外补贴?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析。
基本案情 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 员工主张加班费
刘某2013年9月6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并于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约定刘某从事后勤物流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刘某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早上8:30上班,下午5:30下班。某公司与刘某签订《岗位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约定刘某顺路接送员工上下班,并允许原告周末可将车私用,每月可用公司油卡充值。某公司提交的有刘某签字的《确认书》表明公司因刘某顺路接送员工给付刘某一定的补助。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每天上下班顺路接送公司员工3人。刘某家庭住址与公司所在地直线距离较远,但顺路接送时没有明显需要绕道的过程。
2015年8月7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后刘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0959元。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 不构成加班
法院认为:1、双方约定刘某岗位为后勤物流岗,并不是班车司机岗,因此开车接送员工不是刘某本职工作。双方在《岗位确认书》中约定,刘某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的用车是单位用车,允许一定程度公车私用。从协议内容和目的看,应是双方对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的附条件的约定。而该种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2、双方约定,刘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公司车辆私用,享受了公司车辆利益。又因刘某顺路接送员工,公司提供充值油卡,并给予一定形式补贴,并已经实际执行;3、刘某每天接送员工为3人,人数较少。从接送路线看,接送点虽然并非处在公司与刘某家中间的直线距离上,但没有明显绕道之处,不会显著增加通勤时间。
律师说法 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 是否构成加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工作,构成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刘某上下班顺路接送员工的行为,没有在刘某正常工作和通勤上额外加重负担,延长其工作时间。且其使用公司的车辆上下班(包括周末使用) 以及公司发放相关油卡、补贴等事实,已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平衡,所以刘某再行主张延时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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