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有些女职工在怀孕后,无视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为即使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不能予以处罚。事实是否如此?女职工孕期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被解雇,单位在何种情形无须赔偿?
2002年11月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裁判 女职工孕期旷工 单位解除劳动为合法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最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 女职工孕期被解雇 单位在何种情形无须赔偿?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女职工崔某虽然怀孕,已处于孕期,但是依然要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崔某在怀孕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两个月,已严重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某公司以崔某连续旷工数月,已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规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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