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不合作
原告韩一、韩二、韩三三人父母均已去世,三原告母亲曹某遗留住房货币补贴款56197.87元,三原告父亲韩某遗留住房货币补贴款39903元。三原告多次找另一继承人即代位继承人被告韩小四(韩四之父韩四为二被继承人之二子,先于二被继承人去世)协商经公证继承二被继承人遗产问题,但被告韩小四拒绝配合,使三原告的财产权益无法实现,三原告无奈,特依据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原告与被告韩小四依法分割曹某、韩某的上述遗产。
法院判决:原告多分,被告分得适当份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涉住房补贴款是被继承人韩某、曹某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的财产,根据政策规定现在可以领取,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被告亦未提出存在多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故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合法的继承人应平均分割遗产。因二被继承人的长子四先于其死亡,韩四的子女即被告韩小四应代为继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韩某遗有的住房补贴款由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被告韩四各继承9975.75元,;二、被继承人曹某遗有的住房补贴款由原告韩一、原告韩二、原告韩三各继承14049.47元,由被告韩四继承14049.46元。
律师说法: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产怎么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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