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两原告儿子赵某于2006年12月30日被害身亡后,被告之一即儿媳张某与被告之一赵某相识再婚并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方便生活和家庭安定团结,两被告和两原告于某年某月22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9月,由于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导致协议离婚,被告赵某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张某也另嫁他人。两被告的夫妻关系不复存在,原被告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缺少了履行基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经审理查明,因原告赵某一、施某儿媳张某需与被告赵某重新组合家庭,原告赵某一与被告赵某于2008年7月28日签订协议,协议规定被告赡养原告两人。本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在生前接受受遗赠人扶养,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遗赠人的双方意愿表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因儿子被害,基于老有所养并为了儿媳张某能在重新组合家庭后更好地照顾老人和子女,才与被告张某、赵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履行中,因被告张某与被告赵某感情不和致双方离婚,现被告张某已再婚,原、被告已失去了无法再共同生活的基础,故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说法:遗赠协议签订人关系发生变化 该协议是否继续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遗赠抚养是为了让被告为两人养老送终,被告离婚,原、被告已失去了无法再共同生活的基础,导致遗赠抚养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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