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下遗产,未对自己的财产如何分配进行遗嘱。子女往往会对遗产如何分配发生争议;更有甚者,直接占有父母的遗产,耽误其他继承人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遗产被霸占,如何继承属于自己的遗产?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父母去世 留下房屋
被继承人孙某和连某系原被告的父母。孙某于2005年11月21日去世,连某于2001年9月1日去世。两位老人去世时均未留下遗嘱。两位老人共有5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两位老人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共33平方米,房屋三证在老人去世后由被告孙某丁拿走。2010年3月1日,孙某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破坏了房屋结构。随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立即停止装修和一切破坏遗产房结构行为的要求,未果。同时,孙某丁还表示房屋自己要住到死为止。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继承遗产,但被告以长子--现在是这个家的“家长”,不同意为由,不肯让原告继承上述房产,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故起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按份额继承遗产;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丁停止对遗产房的装修和破坏结构的一切行为。
法院判决:一、三原告与二被告共同继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二、驳回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某与连某系夫妻,育有五个子女即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和被告孙某丁、孙某戊。连某于2001年9月1日死亡,孙某于2005年11月21日死亡。留下房屋一套。2010年3月,孙某丁开始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本院认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孙某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原被告作为孙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均等地继承孙某的遗产。三原告称孙某丁装修破坏房屋结构,要求停止装修和破坏结构的行为,但孙某丁的装修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未破坏房屋结构,且装修现已进行到油漆阶段,也不会破坏房屋结构,故三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该房屋由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和被告孙某丁、孙某戊共同继承,各享有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二、驳回原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权受到侵害 继承人如何维权?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指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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