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登记的项目部 能否作为仲裁主体
2010年3月,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建合同》,由第六项目部承建甲地产公司位于金沙湾的广场项目,《建筑工程承建合同》上盖有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公章。合同签订后,甲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支付了相关款项,但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竣工工程项目。后甲地产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给付违约金。
仲裁庭意见:未经登记的项目部 能否作为仲裁主体
乙建筑公司第六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不是适格的仲裁被申请人。
律师说法:未经登记的项目部 能否作为仲裁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项目部作为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项具体施工项目而专门设立的管理部门,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设机构。如果项目部是依法成立,并且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财产,能够进行经营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是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这里的合法成立,是指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认可,如根据法律法规依法成立、行政审批许可成立,或经核准登记成立。本案中的项目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不能作为仲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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