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南京市栖霞区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被一审法院判决构成玩忽职守罪。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被判滥用职权罪。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及施工人员董来荣、方强锋,则被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一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为什么被法院判决三种不同的罪名,笔者做一简单分析。
一、玩忽职守罪。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的 对待其职责,以至错误地履行了职责。结果是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滥用职权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或无权处理的事项,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表现为以下两种情景,一是违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在明知有关单位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发布拆迁通知,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组织董来荣及方强锋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挥方强锋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锋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上的尘土,将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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