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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把父亲养老送终 妹妹却要继承遗产85%

2011年07月1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

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职业学校任教的薛老师辛辛苦苦把老父亲养老送终,可老父亲去世一年后,因为自己居住着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妹妹把姐姐薛老师告上了法庭,薛老师同意父亲这套房产有姐妹俩平均分配,可妹妹去认为这套房产首先应有自己的70%,应当继承父亲遗产的85%。并拿出10年前与父亲签订的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与父亲共同共同投资住房,妹妹出资70%,父亲出资30%,但没有写清投资的具体房产。

姐姐薛老师找到我们北京律师咨询团队,要求我们给予法律帮助,薛老师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尽量保护其继承的合法权益,二是尽量获得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我们经过考虑,虽然薛老师已经聘请了律师,该案也经过了质证及一次庭审,但我们决定还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给予薛老师一定的帮助,给一审法官谈一下我们的法律意见。经薛老师认可后,以薛老师的名义交给了主审法官,下面是我们法律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们的法律意见】

薛XX诉薛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过质证及庭审阶段,事实已经基本清楚,薛作为被告之一,再想重申一下自己两个观点,希望合议庭各位法官在百忙之中认真考虑,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一、原告薛所称,依据其与父亲薛XX的共同投资协议,按照所谓的出资比例享有父亲薛XX名下房产75%的共有份额。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也没有法律依据。

1、我父亲薛XX名下位于海淀区XX楼XX单元XX号的房产,源自拆迁我爷爷位于崇文区XXXXX的个人住宅房屋,是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获得。父亲薛XX支付的XXXXX元,只是对超出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规定补的差价,并不是购买该套住房的全部款项。因此,即使原告薛XX所称出资3.25万元为共同投资住房款,其由此而在该房产所占的份额应当是微乎其微的。

2、原告薛XX所称的住房投资协议,并没有表明具体投资的就是位于海淀区XX楼XX门XX号的这套房产,也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房产就是其协议的具体投资标的,故原告薛XX用所谓投资协议来分割该房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原告与父亲薛XX签订所谓的投资住房协议,父亲去世后到现在的9年里从未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并不是合法共有人。因此,原告薛XX所称投资该房产确实值得怀疑,应当是不符合常理,也是站不住脚的。

二、恳请拥有该房产的居住权。被告薛XX自XX年入住该房产照顾父亲,一直在此生活居住,已经有8年时间,现与儿子、儿媳共同居住。

一是由于本人、儿子及儿媳在北京没有其他任何房产,该房产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有固定的住所。二是本人现阶段无固定收入,儿子、儿媳对外打工,收入也不很稳定,确实无力在外租房居住。恳请法官考虑我本人多年在该房屋照顾父亲,直到父亲去世一直在此居住的现状及实际困难,在判令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房产拥有共同所有权的同时,被告薛XX对该房产拥有居住权。

【得出结论】

薛老师的妹妹主张首先拥有其父亲名下房产的70%,法律依据并不十分充分;薛老师对该房产拥有居住权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如何判决,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工作电话:13910861539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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