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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的“强奸”太“牵强”

2011年09月21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材料说:一女子和男友在小旅社开房,半夜女子起床上厕所后,却走错了房间,错把陌生男子当成了自己男友,发生关系后女子才发现对方不是自己的男友。女子随即报警说被强奸。该事件是否涉嫌强奸?

“强奸”表现不仅要奸行为,还有行为方式要“强”要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的外在表征;对受害者表现为在“违背自己意志”情况下的“被动受害”;

但是,刑法保护双方利益,应双角度分析:

从材料上,真看不出男子的“强迫”,充其量是“来了便宜不捡白不捡”的社会不道德行为。

另一方面从女子受害角度出发行事当时没有被“强迫”,只是自己“多次接连的错误”导致自己的受害结果,尽管后来知道真的错了但“太晚了”毕竟在行事时没有刑法上认定的“强”。

所以,此事的始终应是男子“骗奸”女子特定场合的“主动认识错误导致的被骗”。

“骗奸”不是“强奸”。

男子可耻;女子可惜:

但,

法律庄重,不容曲解。

法上无罪,何来受刑?

所以,认定“强奸”恰恰真的是向对刑法的亵渎,随意适用。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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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军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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