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国之本,人自出生即具有先天性,天性的变化由来于教育。
教育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生身父母的教化与养育;
第二层面是专职教师的教学与培育;
第三层面是自身与社会的教养融合。
生身父母的教养是顺其自然的,其方法和效果是他人无法来评说的,充其量也只能是社会舆论偶尔作用一下罢了,我们不谈第一层面的教育。
自身的教养融合是要在人接受社会并融入社会一种自我教育和反思,其依赖于第一、二层面的教育成果尤其是第二层面的教育。
所以,专职教师的教学与培育即第二层面是相当重要的。
在第二层面中首先最值的重视的是幼儿时和小学时的教育,我称之为“幼小”的教育。
说到这,其实天下作父母的都能猜出我要说什么了。
“教育现状正在摧残幼小的教育”,我是这样认为的。
“现在小学教育走了样儿,学生课堂上没兴趣,下课放学马上上补习班,回家硬塞几口饭还要做作业,周末还要上英语奥数音乐课……”他们说。
“做作业还要家长辅导,家长每天都为了生计或说事业忙的焦头烂额,还得陪着读英语到深夜……”他们说。
“我们本身没上几天学,那是嘛鸟语我也不认识,怎么辅导呀,不学还不行……”他们说。
……
他们都在说。
是的,现在确实不在少数的学校存在这种现象:教师上课瞎胡混不讲知识穷兑付,课堂几乎都以“有什么问题晚上在辅导班上讲,课上就不讲啦……”结尾。这样就形成了上面的现象,要么是按部就班晚上开夜车白天没精神,要么是上课讲的都是混时间的所谓“温故而知新”的肤浅的旧知识,要么是昨天没有上辅导课根本今天“满头雾水”听不懂。也难怪,孩子们课堂上没兴趣。
自从教育制度改革“不许学校乱收费”后,学校没有“收入”,在极度物质化的今天,教师也有难言之隐。教师教学一个月工资也就几条烟钱,再赶上过年过节娶妻生子的礼金、份子钱剩下的买斤猪肉都不够!他们只好“行业惯例”一把,认为收点儿“灵活钱”“改善一下生活”也不为过吧。久而久之本应自愿的“补课”变为“强迫课堂”(不然就学不会)。
另一方面,小小的孩子,就要学习英语,负担过重,当然孩子在这个阶段从成长角度讲可能是学习语言的大好时机,但英语只是语言只能作为人人之间的交流工具,而这个工具又很难说日后人人都能派上用场,那么,对中国的孩子们来说设置学习英语科目是必要的吗?
更耐人寻味的是,这些教师们知道“长期迫害”他人子女的同时也当然知道他们自己的子女在上学时也正在被“长期迫害”,他们是“施害者”也必被沦为“被害者”,他们相互迫害,他们是快乐的,但也痛苦着……
痛苦的轮回……
就是这样,在一个个轮回中,孩子的本该在学校学习的权利被剥夺,孩子们本该在校外游乐活动的时间被吞噬,孩子们本来的天性被禁锢……
以上值得我们深层思考……
所以,对幼小的教育应切实改革,并千万要注意落实。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适当加大教育财政支出;从实际出发让教师能够以教育劳动获得正常的报酬足以解决温饱。
(二)制定法律法规严惩教育“渣滓”;从“上课不教课”到“课下乱补课”;从“年节定额受礼金”到“各种名目乱收费”从细节入手,细化制度管理;
制度设计要“奖罚分明”;好的奖励,违者重罚,尤其是违法者的制裁,要严重处理。
举例说明:对补课制度上违法的处理则可引进教育、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四位一体的制度系统:违法一次“教育”,不改再犯“记过”,三次仍犯“开除”,要敢于对恶性违法者适用开除等踢破“铁饭碗”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比如校长,教务主任)可以考虑增设刑法罪名“妨害教育罪(故意,作为)/过失妨害教育罪(过失,不作为)”配置相应法定刑,加大惩处力度。
(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法律本身发挥“弃恶扬善”作用,形成社会多角度的舆论监督。
(四)加大执法的力度,落实教育督察的权利,发挥督察作用。任何再好的制度不落实也是“花架子”,徒费力气没有任何意义和实际价值,所以还要看落实。
(五)改革不切实际的教育科目的设置,优化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不合实际的教育科目大刀阔斧的改革,比如“英语”,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将来都学好英语而偏废母语“汉语”学习,否则中华民族在外型上将没有了自己的个性,“满嘴英语”,“说不好母语”给人留笑柄;同时,人人都会英语对本人工作未必派上用场,徒劳用功,白费力气,没有用武之地毫无价值。再者,掌握英语是专门翻译人员的核心竞争力,那是专业领域的事情。当然,我不是说英语对人没有用处,但正像医生一样,医生专业的医疗知识是专业化的对社会有特别作用,我们不能期待人人全来学习或钻研精深的医术一样,最少在小孩子时我们不能苛刻强求他们学习医术。道理也就在这儿。
所以,是时候了。
改革,势在必行。
孩子虽小,却是祖国的花朵。
事情虽小,但是我们的未来……
别再漠视这个关乎大局的小问题!马上行动起来!
当然,孩子都在成长。
成长中,接下来面临的是中学教育。
那么,中学,这个连接大学的美好时代,又有哪些小问题,请看下集《大国小事》之(续二)——“盛夏的果实”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