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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国富了,民弱了?

2011年11月02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福建蓬华计生办跨省抓走哺乳期妇女 强制其做结扎的思考

国富民强历来是颠倒不破的规律,然而在中国上演的却是国富民弱的一幕幕悲剧。

让我们先看看媒体热点:河南汝南派出所长酒后驾警车撞死5人,伤3人被捕;福建蓬华计生办跨省抓走哺乳期妇女强制其做结扎……都令人震惊。

行政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限制,防止其过分扩张,然而目前的现实是:我们的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权力不断的恶性膨胀,其结果就是以肆无忌惮践踏人权为代价。

我们回到正题,以本案开始说法。

首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该法赋予了公民选择何种方式避孕的权利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去选择,福建蓬华计生办强制妇女采取结扎的方式避孕,显然剥夺了公民选择避孕的方式,直接与该法相悖。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未赋予计生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

所以,福建蓬华计生办就是赤踝踝的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的直接责任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计生办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计生办直接责任人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32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民做任何手术都出于自愿,未取得本人同意,且在没有疾病的情况下,强制给某人做某种手术,完全是故意伤害,本案中给妇女做的结扎就非常典型。

以上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国家的法律首先是人民政府带头执行,其次是行政机关。法律是自由和人权的保护伞,绝不是套在老百姓头上紧箍咒,而行政机关和“达官贵人”逃避其外,这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悲哀,本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和尊严,体现《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我们期待国富民强的美好愿望在中国实现!

(李成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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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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