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蒋某儿媳,婆婆早年去世,从1979年9月与丈夫结婚时就与公公蒋某生活在一起。1981年公公蒋某查出膀胱癌,公公的衣物包括手术后所挎的尿袋及内裤几乎全由刘某一个人洗涮,丈夫早在2004年也因患癌症去世,刘某仍然像以前一样照顾公公,直到老人97周岁时安详去世,在照顾公公的这30多年里,儿媳刘某坚持天天为蒋某读报、聊天、陪老人看电视剧,给老人泡脚、擦背、每次老人大便完,还要为他擦屁股,为了让老人整洁,过不长时间还要为老人擦洗全身。作为弘扬社会美德的典型,刘某被所在地区评为2010年十佳公德人物,并以《平凡女性 非凡孝行》和《这样的先进我们感到亲切》进行了报道。
由于儿媳细致入微的照顾,蒋某多次在公开场合对邻居及儿媳表示,要儿媳对其养老送终,与儿媳共同拥有的自己占三分之一份额的房产由儿媳刘某继承。考虑到儿媳也逐渐步入晚年,公公与儿媳商量直接将该财产由孙子(儿媳刘某的儿子)继承。2009年12月11日蒋某手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由孙子继承。可老人去世不久,其他5个子女却拿出了书写日期在后另外一份遗嘱,内容为蒋某名下所有的财产均有这五个子女继承,并将刘某的儿子(蒋某的孙子)告上法庭,请求继承蒋某的遗产。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一事件在该地区引起强烈反响,周围邻居纷纷为刘某鸣不平,有50多户居民联名上书法院,要求法院维护几十年如一日孝敬公公的好儿媳应得的利益。
笔者以为,老人其他5个子女向法院提供的遗嘱,虽然书写日期晚于写给孙子的遗嘱,从形式看应有这5个子女继承。但法律规则并不能包涵现实社会发生的所有实际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如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将导致极大程度的违背公序良俗时,则不能再适用该法律规则,而要以尊重社会公德为标准。《民法通则》第7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老人书写给孙子的遗嘱虽然日期在前,却应当以这份遗嘱为准。
本案蒋某书写由其孙子继承财产的遗嘱,是因为身患绝症的公公得到儿媳几十年的很好照顾,决定自己的财产由儿媳继承,儿媳又与老人协商自愿把继承权转移给儿子。拨开层层迷雾,本案的实质就是儿媳伺候老人应当继承其财产的问题。如果仅从形式上书面遗嘱的日期确定其效力,按蒋某其他子女所提供的遗嘱继承,刘某作为儿媳含辛茹苦伺候身患癌症的公公近30载,使老人近百岁时安详离世,分文得不到继承利益的话,忽略了孝敬老人的内在本质,实质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有悖于社会公德,背离了继承法的立法本意。
同时笔者注意到,日期在后的遗嘱,书写日期距老人逝世时仅三四个月,近百岁老人此时的思维水平是否达到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值得怀疑。据周围邻居多人证实,老人此时已经处于“糊涂”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老人此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被法院认定的话,写给其他5个子女的遗嘱也应为无效遗嘱。
法律的目的就是去伪存真,使事实回到本来面目,使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得到维护、传承并发扬光大。儿媳的孝行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也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利益。如果教条适用法律规则,而不是遵循法律的立法本意,使伺候老人并为老人养老送终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并被社会推广和效仿的话,那将是一个老无所养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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