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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师潜规则女生看师德、法律与理智

2012年01月12日    我来说两句(5人参与)  

南昌某高校教师杨某晚上在回家路上被人刺死,据有关媒体报道与所谓“潜规则”有关。女学生被老师强暴后,还被要求一起去河北招生,于是向男友哭诉,要求方便的话来南昌教训教训自己的老师。这位血气方刚的男友当然要为其两肋插刀,于是这位可敬的人民教师倒在了血泊中。

或许对自由、爱情与生命理解的不是很透,笔者没有著名诗人裴多菲那样“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崇高境界,多以“生命诚可贵”为人生信条。不知道这位人民教师是信仰“若为爱情故,生命也可抛”的缘故,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为了“潜规则”这种畸形的“爱情”而失去了生命,确实觉得很惋惜,对此笔者也似乎悟出了一些道理。

一、师德

我们的老前辈韩愈先生讲过:“师者,授业传道解惑也”,一名老师的基本职责应该是教授学生专业技能、传授做人的道理,解答学生的疑问。如果基本职责是“潜规则”学生,不仅违背了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更重要的危害在于这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社会有很深的危害性。

学校是育人之地,将来这些学生最终要成为毛主席他老人家讲的“世界归根到底是你们的”,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如果从老师那里学得知识或得到帮助,需要以被潜规则为前提,这种风气被带到社会并推而广之的话,那将是一个社会的很难根治的毒瘤。

二、“潜规则”与法律。

国家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涉及“潜规则”。由于种种原因,现实确实客观存在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况,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性自主权利的观念或明或暗地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接受,人们的伦理观念并不是把婚外性行为视为洪水猛兽,并不要求严格禁止这种行为,这种给予行为最多也被限制在不予提倡的道德范围内。

所以《婚姻法》之规定了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忠实尊重的义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对于违反一方如何处罚,《婚姻法》只规定在提出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刑法》也仅涉及对重婚的处罚,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师的行为虽然没有触犯法律,却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三、为女友两肋插刀与法律

对于涉及一般道德行为的“潜规则”,国家法律没有涉及,但对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特别是故意伤害或杀害他人的,国家则进行严厉的处罚。《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女友两肋插刀可以,但要以不触犯法律为底线。这位男友要为自己的冲动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这种行为是由于老师“潜规则”女友所引起,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被处极刑的可能性不大,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几乎是可以肯定的。

老师与这位女同学的男友之所以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不理智是重要原因之一。

四、理智

如果说这位老师能把握住自己,理智的处理与这位女同学的关系,不去“潜规则”这位女同学,退一步讲在一时冲动,“潜规则”了之后,很理智的与其分手,或当发觉这位女同学出现的感情异常时,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这位老师今天或许还会站在大学的讲台上。

如果说这位女同学的男友同样理智的处理这一事件,比如采取明确告之,或向有关领导反映;退一步讲,采取某著名培训学校老板被员工诉强奸而被判刑那种办法,在老师再实施行为时,搜集有关证据,这几种结果要比现在的结果要好得多。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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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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