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某区的黄某近来懊恼不已,由于原配的回归,十多年“齐人之福”的生活被彻底打破,与情人反目、与儿子对簿公堂,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不属于自己,随时都有被请出屋的危险。原来,该处原本在父亲名下的房屋早在父母过世前已立有遗嘱,归黄某与情人所生的儿子继承。昨日,记者从区法院获悉,经市区两级法院审理,私生子为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人,黄某夫妇应限期给情妇母子退还房屋。
坦白讲:我赞成这个判决。
这个案件弥漫着情理与法理的思辨,法律人看到的是法律的规则,再凭借法律的规则对案件评析,评判。大众呢,看到的是社会的接纳程度,评论和关注的也多是“是否合情合理”。
这个案件结果来看,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结论却成了支持小三的私生子,也变相的支持或说鼓励了或说放任了私生子的生母小三的存在;难道“小三现象”是法所提倡的吗?
其实,这是误解了。
依法断案是法院的法定权力,也是法律职责。
小三凭“子贵”凭“遗嘱”取得遗产,是继承法的规定的权利;尽管小三的这个行为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公德而显得不是那么崇高,但法律保护的不是崇高,制裁的也不是不崇高。崇高的词汇属于道德的范畴,案件的处理不是依据道德规范而是法律规则;所以,这个法律上的判决不容置疑。
另外,这个判决支持的主体还是私生子,没有支持其母小三,不会导致法在声援小三的结论。更近一步讲,如果这个遗嘱没有法律上无效的情形存在,我想,若是真将涉案财产全部留给这个小三,从法理上也讲的过去。判决支持小三的请求,也无须争议。
当然,为了遏制 “一夫一妻”制变形为“一个夫人”外加“一个妻子”的存在和蔓延,法律还是要完善,比如,此案的黄某,妻妾同在,受人鄙夷,应加制裁。但仅仅一份这样的判决,仅仅依靠一部继承法或婚姻法,来调整这个庞杂的社会(法律)关系,这也纯属妄想。
这,就是法与情的区别,也是法不容情的意义。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