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但是,实践中却有大量案件,符合法律规定,而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立案。当事人不服想依法索要112条的裁定,法院又拒不出具,当事人想上诉却因没有该“不予受理的裁定”不符合条件当然被上级法院拒绝;只好到处上访。
我接待的案件曾涉及诸如此类的“事件”,也爱莫能助。
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庭的回复是不受理,但法律没有规定由立案庭出具什么“不予受理裁定”。我没权利。
到法院领导处,大多被“涉及敏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理由搪塞。也坚决不裁定。
不依法办事,不但使民诉法112条形同虚设,使法律不严肃,更将本来很简单的诉讼案件演化出复杂的上访事件,带来诸多社会不和谐的隐患。
我认为:想挤进“法院的门缝”,只有全方面入手。
首先:应明确法院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免得相互推诿。
其次;加大对法院立案工作的监督,形成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保护人的诉讼权利。对拒不依法办案的依法追究责任。
再次:单一“上诉条件”转型,对该类案件,从解决争议的角度出发,应改变对裁定不服而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形式条件,上级法院对当事人“拒不受理案件”的审查和受理不应局限于必须出示下级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可以由上级法院立案庭受理后查实,分情况处理——属实的,应依法办理;不属实的,对当事人司法进行训诫等制裁。
这样,公正之门将洞开,天下万民必受福。
因为:
什么门,也挡不住那诉求的人。
什么人,也捂不住不公的裁判。
这,才是社会的和谐,是法治的进步。
(侯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