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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奸污学生 女同案犯仍涉强奸罪

2012年05月30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河南某市的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涉嫌强奸女学生引起民众强烈反响,据有关媒体报道,该领导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有的女生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参见5月28日《现代金报》A15版)也无法终止其兽行。

党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本应是关心百姓生活为百姓服务的表率;可这位地方领导同志却成为祸害百姓的典型,的确像民间俗语所说的那样“一只老鼠坏了一锅汤”。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党纪,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国法。而那位帮助物色在校女学生的女同案犯,因为强奸罪的主体为男性,或以共同犯罪而以强奸罪被处罚,也会因此而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强奸犯的概念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是指使用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捆绑、按到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则是指对受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办法从而达到对其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扬言对其及家人行凶报复,利用从属关系以及职权等条件使妇女屈从等等。其他手段则是指利用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办法。最典型的如利用醉酒、药物麻醉的方法对妇女实施奸淫。

而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根据最高院有关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犯罪主体应为二人以上。(二)应当有共同故意,即要求共犯人明知共同犯罪的性质与社会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共犯人在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三)应当有共同行为,共犯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协调、补充,形成了一个行为整体。

三、法律分析

这位官员不但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幼女,并通过网络来认识、诱骗一些幼女,更重要的是,其明知在中小学就读的女生绝大部分应当未成年,如果报道中所称的有女生哭求自己才13岁,恳求叔叔别这样等有关证据成立的话,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极大。

至于那位女同案犯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又帮助物色在校女学生,使这些女学生成为这位官员诱骗、强奸的对象,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如果这种共同故意行为被人民法院认定,应当对其以强奸罪共犯定罪处罚。

当然,笔者只是通过媒体报道获取的一些信息,因为没有看到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还要看人民法院最终的证据认定及审判结果。

四、处罚

(一)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具有强奸幼女情节恶劣或强奸幼女多人等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在共同犯罪中,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则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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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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