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精液按摩获强奸罪纯属荒唐

2012年10月2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某女士慕名到具有副教授职称的马医生处治疗盆腔炎,马医生用T型按摩器按摩其会阴穴,并用棉签涂上自己的秘药。等按摩完上厕所时,该女士发现阴道里有白色液体,马医生承认他的秘药里含有自己的精液成份。在警方的笔录中,这位女士第一次称发生关系时自己完全清醒,第二次称自己被催眠,并坚称强奸。马医生最终因此被判强奸罪获四年有期徒刑。(参见2012年10月19日中国广播网等有关内容)

本案是否实施了强奸行为,其精液按摩法是否构成强奸罪,引起广泛热议。笔者以为,如果有关报道情况属实的话,马医生被判强奸罪应当认为是于法无据。

一、普通强奸罪的基本概念

根据刑法规定,普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具备三层意思,缺乏其中任何一层意思则不能构成强奸罪。

1、需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2、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嘟嘴、卡脖子、按到等有形力的手段,危害其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无形的精神强制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是被害妇女不知道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如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的方法进行强奸;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3、需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

二、本案法律分析

1、根据普通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需要发生性交行为。根据目前的刑法理论,无论性交行为是性器官“插入说”还是“接触说”,所强调的必须是生殖器的具体行为。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马医生所采用的是用棉签在该妇女隐私处涂上了自己的精液,并没有见到所谓的生殖器插入或接触,也没有见到刑法意义上该罪犯罪预备或未遂的事实认定。马医生的按摩行为,应当说不具备发生性交行为的最基本要件。

2、从有关证据规则来讲,在笔录中该女士的陈述不一致,其陈述属于不能相互印证,前后存在矛盾。至于其坚称自己被强奸,其陈述应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并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等。从目前所报道的情况来看,其陈述并不能做到证据的确实、充分,仅凭此不足以认定本案构成强奸罪。

三、精液按摩获强奸罪太荒唐

马医生采用特殊物质按摩可以归结为中医药成分构成是否合理问题,也可以归结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问题,即使上升到猥亵或侮辱妇女,因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应达到触犯刑法而治罪的程度。如果有关报道情况属实的话,其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最基本要件,以强奸罪对其定罪量刑或多或少具有随意扩大刑罚的意思,其影响应当是负面的。

当然以上言语只是根据有关报道而论,由于没有实际接触有关卷宗,可能与真正事实有出入,法律分析也或有偏颇之处,敬请读到的人士谅解与指正。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律师

15811286610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