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蛇年的新春前夕,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发生爆炸坍塌事故,这场事故已经导致10死11伤。今天又有消息传来“一位遇难者家属称,目前正进行赔偿谈判,政府工作人员称事故发生在河南境内,要按河南的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事故的责任认定尚未尘埃落定,“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方案再次让河南塌桥事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为何赔偿标准有如此大的差距?其公平性合理性何在?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一.“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成为造成“同命不同价”问题的罪魁祸首,该解释第25和第29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计算,这也就是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而司法实践中,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依据就是受害者的“户籍”。根据国家统计局所发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河南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442.62元,而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有7917元。因此,计算基数的不同,导致最终赔偿金额相差了22万元。
二.“同命不同价”的法理争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外,《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原则,上述两部法律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并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并且,从未规定可以因户籍等不同而在考虑赔偿问题时要区别对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因其“同命不同价”的规定饱受争议,很多人认为该规定明显违反了上位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应属无效。从法理上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区分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之嫌疑,但由于我国并没有违宪审查制度,因此违宪问题也仅仅停留于学术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未被认可。
三.“同命不同价”是否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关于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的赔偿标准不一致问题,曾经引发了很多争议。为了平息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时又以批复的形式对该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云南省高院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提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随后,全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的形式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化,其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曾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农民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假如本次事故中遇难者中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本人在遇难之前在城镇长期打工,以城镇作为其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的收入也源自于城镇的,那么,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时应当以城镇标准计算,也就是应该按照40万进行赔偿,而不是18万,这就是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唯一存在的例外的可能性。(当然,政府愿意多赔的另当别论。)
四.未来的立法趋势
随着社会的进步,大众对于“同命不同价”背后所隐藏的歧视性规定也越来越关注,据笔者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对社会所关注的这个问题也存在争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查研究之中,有可能在今年会对“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做进一步的修改。虽然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根本废除“同命不同价”规定并不乐观,但至少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的,很可能会按一个标准进行赔偿的计算。
(薛为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