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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2013年08月09日    我来说两句(300人参与)  
薛为华律师
薛为华律师
导读:劳务派遣存废之争争议不断,对于劳务派遣出台具有明确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十分必要,此次《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是一个契机。

一、《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

伴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劳务派遣的存废就一直争议不断。毫无疑问,劳动合同用工是目前国家大力推广的企业用工形式,这点从2008年版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种种限制性的规定中可见一斑,当时就有人预言劳务派遣就在未来的不远的时期内将走向消亡,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这就导致这些限制一旦落实在执行上往往不具有操作性,2008年之后,劳务派遣的市场规模并没有像预想的那样发生大规模的缩水。正因为此,对于劳务派遣出台具有明确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势在必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社部开始着手制定关于劳动派遣的相关细则,并于2013年8月7日颁布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二、《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变化

该征求意见稿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劳务派遣的三性做出了细化规定。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六个月。同时,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共同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列表这样的程序性规定。

二是规定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工量的10%。这条的杀伤力非常强,对于那些大量依赖派遣工的企业无疑是个灾难性打击。

三是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工薪资管理上,正式员工往往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上往往高于派遣员工,这也让派遣员工很受伤,总觉得在公司里低人一等。

四是规定了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法律责任。在第37条中,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不仅仅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规定了如果接受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然拒部改正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将视为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三、劳务派遣未来发展趋势

劳务派遣的生存空间似乎正在被法律挤压地越来越小,但是,以国资企业和红顶商人为背景的劳务派遣公司绝对不会甘心巨大的蛋糕被夺走,必将通过种种办法誓死捍卫他们的利益。更何况这仅仅是个草案,这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能否最终获得通过并严格执行,不得不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让我们一起拭目以待,期待未来劳务派遣与社会基础用工形式彻底地说拜拜。

(薛为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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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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