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9日,深圳29岁白领凌晨加班猝死引发广泛关注。无独有偶,10月份,上海的一名年轻的会计师也因疲劳工作导致猝死。这样的令人悲愤的新闻在最近几年连续见诸于媒体,令人唏嘘不已。通常我们习惯于称之为“过劳死”,那么,“过劳死”是否属于“工伤”呢?
“过劳死”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劳动,导致劳动者压力过大、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长期日积月累后诱发疾病进而导致的猝死的医学现象。在我国,“过劳死”并非是一种法律用语,甚至可以说“过劳死”在中国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但是,发生了“过劳死”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仍定为工伤,同时,在该条例第十五条中还规定了视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简单的说,符合三种条件的“过劳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一是空间条件,即在工作岗位上;二是时间条件,即在工作时间,这当然包括了加班时间;三是因果条件,即必须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死亡。因此,本案中,深圳的这名房产策划师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时突然发病后可能不能立即产生死亡的医学结果,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才会发生,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48小时抢救后去世的原则上不能被认定工伤。这条规定一直饱受诟病,很多人评价这是让人放弃治疗的恶法。的确,笔者对于这样的规定也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必须坚持工伤认定的精神实质,即应与工作有关。只要符合该原则,即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工伤,给死者及家属有一个公平合理的交待,不能想当然地搞一刀切。
同时,国家应该对加强对于“过劳死”的立法工作,对于频现的“过劳死”现象做出正确的引导,并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对于无视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企业应该课以重罚。
(薛为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