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如何使用派遣工
1、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的选择上,应当针对自身情况慎重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可以考虑选择中高层人员予以派遣,这样与可能发生的高昂的中盛雇佣成本(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用工成本相对较低;
其二,可以选择新近人员予以派遣,这样可以有充分的时间考察劳动者以方便用工单位最终确定是否长期使用该劳动者。
2、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之前,必须将其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存档备查。用工单位参与招聘,最好不要轻易出具各种文书,如录用通知书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或纠纷。
3、用工单位应当对派遣单位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即时监督。
4、劳务派遣协议中不应有“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用工单位向其支付服务费为前提”的约定,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
用工单位一般也不要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除非有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授权。
二、用工单位应注意什么
1、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在计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时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同地区同酬和同工同酬。
3、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4、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5、用工单位除了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以外,不得随意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或直接解除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