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
(一)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二)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四)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五)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七)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八)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
(九)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十)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十一)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
(十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二、企业致使合同无效应赔偿吗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劳动者赔偿: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