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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30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一)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1988年公布《女职工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二、生育保险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1、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补偿待遇申请手续。生育补偿标准,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含平产、吸头器产)的补偿6个月;难产(含钳产、剖腹产、产后出血500毫升及以上)及多胞胎生育的,补偿8个月,领取生育证后怀孕期间因病理原因流产的补偿1个月。补偿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生育职工所在单位。女职工生育待遇,由单位按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2、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本人凭《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生育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到原单位参加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的补偿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3600元;流产的补偿400元。

3、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凭其结婚证(或户口簿)、《生育证》、男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女方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就诊记录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明细清单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待遇。补偿标准:顺产的补偿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补偿1800元;流产的补偿200元。

4、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发票及明细帐单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交相应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全部缴纳,而是与劳动者按比例缴纳。虽然劳动者缴纳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是长此以往,数字还是很大的。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全部缴纳,而自己一分不出的行为并不合理,用人单位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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