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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工伤保险 受伤者能否请求工伤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18人  作者:广州人力资源律师蒋秀丽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工受伤,未缴纳工伤保险

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4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属因工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交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也一直未对原告按工伤待遇进行赔偿。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980元,应按该标准计算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故原告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79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4月30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属因工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故本院支持按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对于停工留薪的期间,根据原告的病历记载,医院建议原告休息的时间至2010年8月4日,停工留薪期为3.13个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4069元。对于原告的医疗费107.3元、护理费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925元、伤残就业补助金19925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对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原告出院后门诊复查等情况,酌情确定为14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为69379.3元,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的款项为68589.3元,故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7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某与被告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赔偿款790元。

律师说法:未缴纳工伤保险 受伤者能否请求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所以各类公司、企业都应该依照该条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要按照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而且从归责原则上讲,对于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以劳动者有过错而拒绝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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