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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怎么办,公司用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此文章帮助了451人  作者:大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约定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换句话说,即当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时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各种各样,但只要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就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

其一,只要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二,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多少费用,在劳动者违约后向其支付违约金时也不应超过所花费费用的数额。

其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与用人单位花费的培训费用应按一定比例分担。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培训花费了2万元,约定的服务期是5年,那么,每年应当分担的服务费就是4000元;如果劳动者在培训后工作了2年违约,这时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剩余3年的费用1。2万元。《劳动合同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用人单位在培训问题上的实际情况的。但对于个别行业来说,则应当有特殊规定,如飞行员等。

二、公司用末尾淘汰制合法吗

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度是指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的一种人事管理方法。该制度最早源于欧美某些学校考试时一种评分体系,不管学生绝对考分的多少,强制性的将一定百分比的人选列为不及格。末位淘汰制度,从九十年代初被引进到我国企业时起到目前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中大力推行,一直存在争议。

用人单位若要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第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可向企业索赔。

“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的法律规定,企业内部规定的“末位淘汰”不能对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时间并提前与职工解除合同。

单位不应该完全根据其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末位”劳动者是否终止合同,企业更不能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聘,也只有在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单位方可提出解约,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执行。倘若双方不能协商,劳动者自劳动争议发生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劳动者处于“末位”,也是不能被“淘汰”的。

很多企业为优化员工组合,提高员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都实行末位淘汰制,但该制度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时,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不可以单方随便做出决定。

大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在服务期未到期之前从公司离职是常见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为了避免劳动者的这种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可以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这包含多方面,既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也有劳动者严重失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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