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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879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服务期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限可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五年期居多。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

合同期与服务期应同步履行,但在实际中服务期长于合同期,当合同期已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服务期满。此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有两种解决方案:

一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招用的费用等等。

二是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对于劳动者而言,合同期满服务期不满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支出的成本以及岗位的特点等情况,在服务期协议中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作为双方履约的保障。

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

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

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

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住房待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提供等)。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员工在服务期未到期之前从公司离职是常见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为了避免劳动者的这种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可以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这包含多方面,既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也有劳动者严重失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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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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