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请问下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我们是一家饮料生产厂家,与下面的一个代理商签订了2年的合约,并有竞业禁止合同。但是,现在他们却销售代理另外的一种饮料。请问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有哪些?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又是哪些?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代理商的竞业禁止义务方面的问题。
代理商是以为其他商人的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提供代理、媒介服务为业的商人。
代理商以代理为业,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地位。
为避免代理商凭借其优势条件从事损害权利人的竞争行为,有必要为其设立竞业禁止义务。
如中国对代理商竞业禁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法规中,如《专利代理条例》第20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统一规定尚付阙如。
日本《商法》第48条规定:“代理商非经本人允许,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的营业范围的交易,或者作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
第41条(归入权)的规定,对于代理商违反前项规定的场合准用”。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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