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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经过双方协商,可否规定每周工作41小时?

咨询时间:201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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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单位因为工作的特殊性,于是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要工作41小时。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员工也表示答应。现在员工来给我们反映说这个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想请问法律有何相关规定?双方当初协商签订了合同的是否可行?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企业规章经过双方协商,可否规定每周工作41小时的相关问题。

一、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全面。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

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二、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因此你单位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请尽快改正。

以上为您介绍的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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