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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是否需要工伤赔偿?

咨询时间:201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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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我们单位有一个65岁的职工,从事装卸工作。他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他向我们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我们单位认为他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因此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像这种情况单位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工伤赔偿呢?

邢洋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是否需要工伤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退职职工的范围明确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根本不包含私营企业的职工。

而《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把超过退休年龄的排除在“职工”之外。

因此,您单位依然要对员工进行工伤赔偿的。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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