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科技公司,招聘了一些人在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其中还就竞业限制作出了如下约定:“乙方(郁某)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某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就职,也不得自营与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公司在乙方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每月支付其一定的固定工资作为该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现在公司想放弃竞业限制。请问单位能否单方放弃竞业限制要求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放弃竞业限制的问题。
一般而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销售人员等才适用竞业限制条款。
对用人单位而言,竞业限制的核心是避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遭到损失,对劳动者而言,保守企业的核心机密也是员工应有的职业操守。
对签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再次明确是否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规定。
即使在竞业限制合同履行期间,公司仍有权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竞业限制合同生效期间,公司仍有权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公司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劳动者。
但该通知在一个月之后才能生效,因此公司在当月仍应当按照原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