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公司新招了2个员工,打算和他们签两年的劳动合同,那请问这个试用期的时间有多长呢?还有啊,如果我安排这些员工加班的话,可以不向他们支付加班费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回答您的这个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加班费。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贵公司拒绝给加班员工加班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随时可以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