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家中,将号称有美容作用的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欧特莱&伊维兰”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并为其注射,导致张某某面部注射后皮肤血运障碍的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个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本案中,被告石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号称有美容作用医用器材,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触犯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因未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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