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租车撞宾利后公司向司机提起劳动诉讼
2010年5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承包营运合同书》以及《“承包营运合同书”补充合同》。《承包营运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捷达型出租汽车壹台。《“承包营运合同书”补充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统一给车辆上保险(交强险、商业险),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次数多,牵扯到下一年保费上浮部分由乙方责任人承担。三者责任险超出五万元以上部分由当事司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车辆价值保证金10000元,原告将出租车交由被告经营。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为出租车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保险。
2011年1月31日,被告驾驶出租车进行运营过程中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宾利牌小客车相接触,致宾利牌小客车损坏。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的被送维修,产生修理费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支付52000元,由原告支付余款。2011年10月底,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6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2012年10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未对该裁决提起诉讼。原告以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后原告再次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4年4月18日,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垫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就相同事项再次申请仲裁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到原告工作,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及《承包营运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及附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合同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驾驶其自原告承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的宾利牌小客车损坏,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被告的上述事故已支付相关赔偿款,现原告向被告追偿。虽然双方签定的《承包营运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三者责任险超出五万元以上部分由当事司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出租车行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业,该约定显失公平,考虑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属性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转劳动诉讼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者对本法一裁终局情形下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法一裁终局情形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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