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化名)因为给朋友过生日晚了不方便回家,便和男友在一家小旅馆登记住下,半夜时分,小娟起床上完厕所后,却迷迷糊糊走进了虚掩着门的隔壁房间。更有趣的是,在迷糊中,该女子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的男友,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当她回过神来发现对方是一个陌生人时,哭泣不止,便马上到当地公安机关威昭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笔者认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男子很难构成强奸罪,下面就该事件简单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强奸罪的概念
所谓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4周岁幼女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一)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二)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决意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三)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自主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妇女性的自主权是妇女人身权利的一部分,又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是女性身心健康权利的主要内容。
(四)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即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这里需要注意几个概念,即所谓“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实施有形力的不法手段,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卡脖子、堵嘴、按倒在地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迫,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威胁以外的,使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病或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酒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等。
二、该案并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从有关报道来看,该案并没有发现与小娟发生性行为的男子具有故意强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违背了小娟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对小娟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至于《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其他手段,应当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小娟在迷糊中错把对方当成了自己男友,该男子误认为对方同意,并没有采取其他违背小娟意志的强制方法,应当认定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可见该男子构成强奸罪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男子明知小娟出于“迷糊”状态,小娟并不是真心与之发生性关系,而是利用小娟错认为是自己男友的错觉,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的话,就有可能属于利用“其他手段”而承担刑事责任了。
三、该事件的启示
笔者在几年前就看到过类似的报道,这也提醒在旅馆住宿的女子,最好选择条件较好有独立卫生间的房间,以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侵害。同时也提醒外出的男士,晚上最好不要再虚掩门,一是遇到此类事件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一旦遇到的不是小娟,如果遇到的是窃贼,不仅不会给自己带来所谓的“艳遇”,而且还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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