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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婆媳互砍 法不容情

2011年11月23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佛山婆媳互砍,两败俱伤。昨日早上,发生一起佛山婆媳互砍血案,因家庭纠纷,一对佛山婆媳在家拿刀互砍,2人均多处有刀伤,其中佛山婆媳互砍中媳妇因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婆媳互砍,邻居们听到“救命”呼声锤破铁门入屋,阻止打斗。目前,警方已介入佛山婆媳互砍调查。 该事件从法律角度看,杨东律师联系想以下几个问题:

互砍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互砍也即互殴性质,所谓双方互殴,是指双方基于侵害对方身体权的故意,采取的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而双方互为侵权行为,各自应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且两者可以兼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通常说的过失相抵原则,但是这样的过失相抵是有限度的,如果侵权人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责任。

在民事责任中,反正不管是谁先动手的,都不影响其向对方的责任承担,而在刑事责任中要看行为是造成的损害是否达到刑法评价标准,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可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如果造成轻微伤的,可以治安处罚,像拘留等,当然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控告侵权人。

互砍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像涉案的当事人一般都会说,我是正当防卫,他要打我,难道我就不能防卫,等着挨打吗?我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其中受害一方不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而互殴恰恰相反,双方都想给对方一定的伤害,法言法语的讲就是,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因此,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为的行为。除非一方已经无意侵害,而另一方仍然咄咄逼人,拳脚相加。此情此景,性质才有可能转变。实践中认定是非常难的,需要从各种角度是衡量比较,全面综合的分析,要从一般人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其中法官自由心证也有体现。

互砍同意是否免责?

有些人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相互砍对方,不要向对方负责,这样可以吗?就像很多电影里面的签个生死状,行吗?

当然是无效的,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一种漠视健康权生命权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基本的社会公德。如果造成伤害,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体育竞技中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存在,这最要是因为体育竞技是对抗性较强的运动,它以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生理和心理的极限承受力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行为,运动员互伤有着不可避免性,但这也是有具体限定的、严格尺寸的。

(杨东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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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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