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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居民楼爆炸案定性分析

2012年10月09日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据悉,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10月6日一居民楼发生的爆炸案,目前死亡人数已增至8人,仍有27名伤者住院治疗。犯罪嫌疑人葛某等从2009年开始制造雷管销售,将未销出的雷管堆放在保定市一小区内的自家空置房内,从而引发爆炸。该案嫌疑人有可能主要涉及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或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等罪名。

一、罪名解释

1、爆炸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爆炸行为;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过失爆炸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除了侵害的客体与爆炸罪相同外,其余都有所不同。过失爆炸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行为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本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爆炸物的有关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法律分析

1、本案犯罪嫌疑人葛某等从2009年开始制造雷管销售,将未销出的雷管堆放在保定市一小区内的自家空置房内。行为人明知爆炸物会应影响谁会公众的安全,无视国家有关管理法规,在人员积聚的居民楼内储藏,有可能触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制造、买卖雷管的行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还有可能触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既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又私自储存的,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2、如果对社会不满或其他原因,故意使雷管爆炸的,行为人则构成爆炸罪,为了实施爆炸而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的,对行为人单独以爆炸罪定罪量刑。如果由于不小心等主管过失原因引起雷管爆炸的,应当以过失爆炸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同时对于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等行为数罪并罚。

3、由于本案嫌疑人在安徽主动投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结束语

当然,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当中,最终结果有待由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笔者只是根据有关报道简单进行法律分析,目的在于告诉人们爆炸物相当危险,尤其不能私自储存在人员密集的居民聚居区,否则不仅会造成大的社会隐患,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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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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