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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从职工持股会中抽身为独立股东 请求股东名册登记遭驳回

2017年03月28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徐亚兵律师
徐亚兵律师
导读: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创造的一种股权管理模式,那么什么是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的创立条件是什么呢?

案件事实:欲从职工持股会中抽身为独立股东

原告系原杭州液压件厂职工。2000年,原杭州液压件厂实行股份制改造。2000年8月,杭州液压件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成立,由法人股东职工持股会与谢盛海等21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被告杭州液压件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949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485.62万元,自然人股东463.38万元。同年,被告液压件公司为原告配送了17400元产权股,原告的股份均在职工持股会名下。2005年6月24日,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将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485.62万股(其中283万股系原量化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被告白建中,同时决定职工持股会在处理完转让事宜后(以转让截止日为限)自行终止。2005年6月28日,被告液压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职工持股会所持有占本公司51.17%的股本485.62万元转让给自然人白建中,其中自然人量化股283万元以1︰0.7价格转让,转让价198.1万元,工龄股202.62元以1︰1.29价格转让,转让价261.3798万元,转让总价款459.4798万元。同日,杭州液压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职工持股会股权转让及解散的决定》。2005年7月25日,原告领取了每股0.29元的转让款5046元。原告起诉称:原告将所持股份交由公司职工持股会管理。从2000年开始,被告液压件公司向原告分发红利,延续至今。2011年年底原告获知,被告液压件公司要将公司搬迁,于是找到公司咨询有关事宜,被口头告知持股会已将管理的股份(13位股东的股份除外)转让给被告白建中,但原告仍然是公司的股东。随后,原告发现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要求被告液压件公司向工商部门为自己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拒绝。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白建中归还挂在其名下的股权,但同样被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将被告白建中名下0.22%(17400元)的股权归还给原告冯荷花所有;二、被告液压件公司向原告冯荷花签发《出资证明》、将原告冯荷花记载于杭州液压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中;三、被告杭州液压件有限公司、白建中向公司登记机关为原告冯荷花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液压件公司辩称,原告非为股东,故无诉讼主体资格;其次,从权利本质而言,原告为持股会会员,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股东资格;最后,持股会决议将原告的股份转让给白建中,符合公司持股会章程,对原告有约束力。被告白建中辩称,原告持有的股份与被告液压件公司没有关联性,公司从未向原告发放红利,2005年以后白建中给过原告一些补偿,该补偿款并非是红利。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认为:在职工持股会制度下,工会领导下的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投资主体,享有与其出资额相应的股东权利,职工会员并非公司的直接投资者,而是通过职工持股会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案中,原告持有的股份均在职工持股会名下,因此,原告只是职工持股会的会员,并非被告液压件公司的投资股东。原告要求被告液压件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中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职工持股会章程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会员代表大会是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职工持股会持股总额的调整、终止等事宜。2005年6月24日,职工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全体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且原告已于决议后领取了部分转让款。根据该决议,职工持股会所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转让至被告白建中名下。原告要求白建中归还股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荷花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职工持股会的创立条件是什么

职工持股会是由职工自愿出资,依法设立,将职工出资投入本公司,并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力,以职工出资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的特殊的投资主体和社团法人。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工会领导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简单地说,就是内部职工持股的“代管人”。根据我国相关条例规定,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上市企业的股东,也就意味着,企业要上市,必须解散职工持股会。

建立职工持股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近3年连续盈利;(三)企业发展符合产业政策,预测今后3年内经济效益较好;(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能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有承担组建职工持股会能力,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五)原企业资产必须重新评估并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股权重新确认手续。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什么是职工持股会以及职工持股会的创立条件的表述。由于职工持股会内部操作复杂,如果有什么疑问还需咨询专业律师。

(徐亚兵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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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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