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出资违约金
2010年1月,创业团队(薛苏民、焦宙彤)(甲方)与创业园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阿博华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8万元,其中创业团队(薛苏民、焦宙彤)(甲方)出资158万元,创业园公司(乙方)出资150万元。该《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出资应在2年内全部到位”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日期出资,每延迟一日,按照未到位金额的0.5%承担违约金”。上述《协议书》签订后,阿博华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经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工商登记中的阿博华公司股东为焦宙彤及创业园公司,双方的出资认缴额分别是158万元、150万元。另,阿博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398万元人民币,其中焦宙彤出资158万元(其中62万元于2010年1月11日到位,96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创业园公司出资150万元(其中58万元于2010年3月23日到位,92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公司章程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规定。焦宙彤于2010年5月18日前履行了出资158万元的义务,创业园公司在首次出资58万元之后,未在阿博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履行出资其余92万元的义务。阿博华公司遂于2013年3月5日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业园公司履行出资92万元的义务并承担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2013)锡法商初字第0093号判决书判决创业园公司向阿博华公司补缴出资92万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同时驳回了阿博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创业园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锡商终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阿博华公司、创业园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一致同意将(2013)锡法北民初字第0197号案件中确定的阿博华公司应向创业园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物业费等与创业园公司应对阿博华公司补缴出资金额中的299018元部分予以抵销,创业园公司剩余的应补缴出资金额620982元由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从创业园公司银行帐户扣划至法院帐户。庭审中,焦宙彤与创业园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现在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焦宙彤与创业园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阿博华公司的章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创业园公司未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即公司成立后2年内履行缴纳剩余出资款92万元的义务,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创业园公司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焦宙彤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未按约定日期出资,每延迟一日,按照未到位金额的0.5%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确认违约金的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焦宙彤支付违约金201458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有哪些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股东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房产在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前毁损或灭失;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未完全履行,又可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等。
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缴纳的财产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
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分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后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也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以上便是本人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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