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种种事情,也会把自己的股权转让,这是股东自己的意思转让股权,也有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把属于别人的股权给转让了。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法定代表人私自转让股东股权
陈某于1996年8月出资人民币25万元入股海门市东方特钢有限公司,拥有公司3.88%的股权,担任公司董事,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陈某发现其的股份早已被朱某转让给仇某,且东方特钢公司在2007年就已注销,债权、债务由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承担。朱某、仇某恶意串通,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兴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甲、陈某乙、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两种形式:
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无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内部转让相对来说流程简单,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即可。
外部转让——通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将股权转给除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股权外部转让的步骤如下:
1、共同协商(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2、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没有达到半数以上同意,但是也没有股东愿意购买股权);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买卖双方就协商内容签订合同);
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东方特钢公司的产权性质经所在村、镇界定为村办集体企业,该公司股权经实际产权人兴虹村村委会委托南通新华产权交易所进行了公开拍卖,仇某竞买取得了全部股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完成了对登记在陈某等人名下股权的处分,陈某作为监标人参加了拍卖活动,对该事实早已知晓。虽然2005年2月2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陈某”的签名与工商档案中其他的签名有明显差异,不排除他人代签名情形,但在此之前,公司股权已被处分,陈某已不具有东方特钢公司股东身份,故亦无必要再对2005年2月2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作出判定。陈某基于该协议要求朱某、仇某、中兴能源装备公司赔偿股权损失亦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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