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公司欠款未还被诉至法院 请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06月12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徐亚兵律师
徐亚兵律师
导读:公司欠款未还被诉至法院,请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南京股权律师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股权咨询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案件事实:公司欠款未还被诉至法院

2009年7月7日被告吴某某与宿迁市宿豫区某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某某镇某某路某某街土地开发工程建设合同。同年11月份左右被告吴某某将该处工程发包给朱某某承建,2010年三四月份被告吴某某通过虚假出资注册登记了宿迁市某某公司。2010年8月16日被告以宿迁市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施工合同及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朱某某将承建的仰化镇幸福东路商业街在建工程转让给宿迁市某某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偿还,与朱某某无关。2012年6月15日被告方向朱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朱某某项目部现金肆万元(¥40000元)。宿迁市某某公司(公章)吴某某”。2010年8月16日被告方向朱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朱某某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定于2010年8月30号前付清。宿迁市某某公司(公章)吴某某”。原告阮某某诉称:2009年案外人朱某某承建第一被告开发的宿豫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街工程,2010年8月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朱某某工程款未支付;因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股东,且出资不实,依法其应在履行出资义务内承担法律责任。因案外人朱某某欠原告欠款一直未还,2012年8月案外人朱某某将其对二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的629000元转让与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被告。现原告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欠款629000元,第二被告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某以虚假出资的方式注册公司,依法应被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公司注册时作为发起人的吴某某将第三人垫资抽回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故对公司债务应由被告吴某某在公司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两被告应及时归还欠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宿迁市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

二、被告吴某某在宿迁市某某公司注册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 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便是对于出资不实股东的法律责任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徐亚兵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徐亚兵律师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徐亚兵律师
徐亚兵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案...
徐亚兵律师
北京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破产解散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