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必经程序,股东出资的结果,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它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股东有时候逃避法律责任,选择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抽逃出资
2014年1月23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山支行申请原告润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1月30日指定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担任润通公司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指定南通大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机构,对润通公司截止2014年1月23日破产受理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认定应收仲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温州市申展贸易有限公司(2898万元,该应收账款实质系被告仲翔抽逃注册资本。张某受让仲翔股权2550万元,特成公司受让被告仲翔股权1700万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仲翔应返还抽逃出资2898万元,张某及特成公司在明知仲翔抽逃出资的情况下仍然受让其股权,应对仲翔返还抽逃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仲翔向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出资2898万元;二、张某对仲翔返还出资2898万元中的154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股东抽逃出资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和第84条第2款之规定,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6条和92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二)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1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针对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212条等相关法条之规定,如果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定期限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等,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9条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构成抽逃出资罪。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一般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本没有出资行为,即实际出资金额为零,包括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规定数额完整地履行出资义务,存在部分履行、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等情形。如在大额股权转让时,受让人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对非货币出资通过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格,非货币出资则要求转让人提供公司近年来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以查证股权出资是否真实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如受让人未采取必要、合理审查措施,应推定受让人未尽注意义务,对瑕疵股权转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张某受让的股权金额达2550万元,数额巨大,其应对受让的股权负较严格的审查义务,不仅要全面审阅润通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还要谨慎了解股权的相关信息,如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和出质等情形。特别是某系南通四建承建润通公司“凯仑大厦”期间的项目负责人,理应对润通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仲翔的出资情况较其他交易相对人更加熟悉,其辩称并未审查润通公司账簿且对仲翔抽逃出资情况不知情,与一般交易习惯相悖,本院碍难采信,退而言之,即便被告张宏明所述属实,亦属其未尽审查义务,相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此,张某应对仲翔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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