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 原告以被告公司资产混同求共还
自2008年起,被告明灏公司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叶立新借款,收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除去已偿还的部分,还欠原告本金184000元。
另查明,被告明灏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其中被告董海涛出资1840000元占85%的股份,王欣阳出资150000元占15%的股份。被告董海涛掌握被告明灏公司的经营权和资金使用权,系其实际控制人。被告董海涛收取被告明灏公司应收款项20967285.47元后汇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
原告叶立新诉称,被告明灏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4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董海涛系被告明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据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840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公司与股东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叶立新与被告明灏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叶立新已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明灏公司应履行还款的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明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明灏公司出具的收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叶立新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与被告明灏公司约定了借款利息,因此法院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明灏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董海涛系被告明灏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应收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现有证据表明还有20967285.47元未交付被告明灏公司,使被告董海涛与被告明灏公司的资产混同。被告董海涛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董海涛连带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公司权力滥用情形有哪些
权利滥用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说的基础上,对此大体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公司的空壳化。指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具体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完善;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完整的故事财产记录;公司与股东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间没有严格区分的人格混同。这一情况多发生在一人公司和母公司中。
第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有可能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也有可能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的资产不足
第三,利益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规避直接违法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利益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益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为工具,以实际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比如股东负有纳税义务,通过设立新公司及在公司间转移盈利,以逃避其纳税义务。或者母公司设立海外子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再以其控股设立内资公司,达到头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债务的目的。
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为不相称的风险,造成侵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权益,而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负有债务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或者把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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